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枣强县人民政府
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
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决定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1、禁止全年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:枣强县全县域。
2、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制品。
3、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依据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,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,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4、应急管理、公安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督管理、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。
5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,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。
6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,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电视、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。
7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、举报。
8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,是指使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,能产生烟光、声响的各种烟花、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。
9、其他未尽事项,按照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执行。
10、枣强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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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1月